发布时间:
2023-03-28
访问次数:
3692
|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我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安财发〔2020〕84号)文件相关要求,为做好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资助对象为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的,国家助学金做出相应调整: 1.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2.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3.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发放; 4.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5.没转档案的非定向研究生,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转入学校之日起开始发放; 6.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发放方式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如有学生银行卡存在异常,请提前备注能够正常发放的银行卡信息(卡号及开户行)。 三、工作要求 请各培养单位认真审查本单位研究生是否符合国家助学金发放条件,并填写《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资质审核汇总表》(详见附件),于4月5日前将纸质版(领导签字盖章)报送至研究生管理科(1号行政楼C212),电子版发送至邮箱:acyjsgl@163.com。 附件: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资质审核汇总表.xlsx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23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