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2-09-12
访问次数:
3211
|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安财发〔2021〕81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2022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普通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2020、2021级研究生须在学年内注册。 二、奖项设置、金额标准、奖励比例 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评选按照《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安财发〔2021〕81号)执行。 (一)新生学业奖学金 1.推荐免试研究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2.生源为“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详见附件6)。 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研究生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 4.调剂生源享受三等学业奖学金。
(二)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 1.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我院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评选综合测评办法(修订)》对本单位研究生测评学年内(9月1日-次年8月31日)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测评按同培养单位、同类型(学术学位型、专业学位型)、同年级或同专业进行。 2. 获得二、三年级一等学业奖学金者,学校授予其“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三、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 1.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设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研究生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2.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申诉处理等工作。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选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本单位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接收申诉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若研究生对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接收申诉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四、基本要求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发挥学业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2.测评有关支撑材料由各培养单位自存备查。 3.各类留存和报送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如有违规,一经查实即取消评奖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时间安排
六、其他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重要的奖学金项目,各培养单位须高度重视,务必将有关精神传达到每位研究生及其导师。评审结果必须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评审结果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 2.在评审过程中,各培养单位要引导广大同学充分认识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设立是党和国家重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要广泛宣传获奖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激发广大在读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积极向上的热情;要引导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 3.请各培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并认真总结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经验,就评审工作存在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552-3173756;校纪委电话:0552-3171171。
1.2020、2021级研究生2021-2022学年学业奖学金评优指标 2.2020、2021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 3.2022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年级)申请表 4. 2020、2021级研究生2021-2022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情况汇总表 5. 2022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情况汇总表 6. “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22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