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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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和系统学习专业知识的基本途径,也是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和撰写学位论文的基础。为规范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任课教师 (一)担任硕士生课程教师的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严谨的治学精神。 2.必须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较好,从事与所授课程有关学科的科学研究,熟悉该学科的发展动态。 3.一般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具有博士以上学位的讲师担任。 4.对连续两年研究生反映教学水平低、质量不高的教师,培养单位必须停止安排其担任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 5.对学生反映师德师风有问题的教师,经核实,培养单位必须停止安排其担任研究生课程。 (二)硕士生课程任课教师的聘任 1.由培养单位根据学校教师聘任制度聘任,每门课一般应配备两名教师(主讲教师,备讲教师)任教,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2.培养单位可以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我校研究生任课教师。 3.原则上退休教师不再担任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如确实需要,培养单位应在学期初到人事处办理返聘手续,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4.长期在外地的教师不宜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 (三)硕士生课程任课教师的职责 1.要注重研究生科研基本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2.认真备课,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变动。 3.坚守岗位,按计划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自行找人代课;按规定的学时数授课,不得随意减少和增加授课学时数。 4.重视教学效果信息的反馈,及时听取研究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改进。 5.严格按照课程申报的考核方式及要求考核,及时报送考核成绩单、试卷或其他考核材料。 二、教学大纲 (一)凡我校开设的所有研究生课程,一律要求编写教学大纲,无教学大纲不准开课。 (二)教学大纲应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课程内容(总内容、每周的内容),写清课程的章节(或专题)及其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是大纲说明,包括:①教学目的和要求;课程内容的广度、深度、新度;②学时、学分、开课学期、适用专业③授课方式、教学方法、考核方式;④预修课程、教材或参考文献。大纲说明应主要说明该课程内容国内外研究情况、该课程在内容和授课形式上的特色等。 (三)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反映学科前沿,加强研究生创新、科研等相关能力的培养。教学大纲应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负责制定或修订。 (四)培养单位按学科门类成立三人以上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审查小组,对各任课教师上交的教学大纲按以上要求进行审查。 三、课程开设 (一)必须按照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开设课程。若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任课教师等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必须经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批。 (二)连续三年未开设的课程自动撤销。任课教师长期外出、退休或健康等原因,培养单位可以撤销、暂停或推迟开课,并报研究生处备案。无故停开或中断研究生课程,将作为教学事故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研究生课程选课人数需要达到规定数量,才能开课。专业选修课应有6人以上选修方可开课(招生人数低于10人的一级学科,专业选修课5人以上选修可开课;招生人数低于5人的一级学科,专业选修课按实际人数开设)、公共任选课程应有15人以上选修方能开课,一般选课人数不超过100人。 四、课程讲授 (一)每位任课教师主讲研究生课程不应超过三门,给同一班级上课不应超过两门。 (二)要积极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教学方法,教师必须亲自主持、参与。 (三)鼓励有条件的学科专业对专业课实行双语教学,尽量选用原版教材。 五、排课 (一)研究生课程的排课应严格按照各个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计划”和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安排。 (二)研究生处于学期结束前两周,通过教学管理系统下达排课计划。并于每学期末完成系统排课。 六、其他 (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我院研究生处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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