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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5-10-21     访问次数: 179

                 

校研字〔201528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提高学术科研兴趣和水平,拓宽学术视野,促进研究生在学术等各领域的交流合作,营造浓厚的学术科研氛围,培养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研精神。促使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结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特制定本规定:

一、形式

研究生学术活动包括参加学术报告会、学术论坛、前沿讲座以及各种专题研讨会等。

二、要求

1、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各种学术活动。校内举办的学术活动,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均应参加。

2、鼓励研究生参加校外学术组织和省、部、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及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所需经费按《我院研究生学术交流资助管理办法》执行。

3、培养单位、导师、研究生管理部门应主动为研究生提供校内外学术活动信息,并加强组织、指导与督促。由培养单位牵头组织的学术活动应提前1-2周在培养单位网页公布并在研究生处备案。

4、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至少参加1次校级学术论坛或校外学术交流活动。

5、培养单位对学术活动有补充要求的,研究生应遵照执行。

三、考核

1、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是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实行记录制度,纳入培养方案计为2学分。

2、学术活动以次作为计数单位,不得重复计数。

3、参加校级和校外学术活动计每次0.5学分;参加其他学术活动每次计0.2学分。

4、研究生参加校级以上学术活动,由研究生处负责记录并录入学分。

5、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需持邀请函提前到研究生处备案,活动结束后到研究生处申请录入学分。

6、研究生参加校内其他学术活动,由培养单位负责记录并录入学分。

四、其他

1、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2、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我院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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