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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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 教研[2014]5号文件要求,对课程学习情况进行考核,既可以促进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促进课程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又是对研究生在校学习情况的检验和证明。为规范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方式 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考核方式为笔试,一般通过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的形式对研究生课程学习做出评价。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考核由培养单位组织,鼓励考核方式创新,可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考核方式经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笔试成绩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其他考核方式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也可采用评定制,合格或不合格。 第三条 考试试题 (一) 研究生课程考试试题由主讲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主要考察学生运用本学科理论与方法解决现实社会、经济问题的能力,杜绝单纯记忆性试题;每门试卷按研究生处要求格式出A、B试题二套,按时报送纸质版及电子版。 (二) 命题教师应遵守试卷保密制度,一旦出现泄题、漏题现象,将对相关培养单位和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三) 课程考试答题纸和草稿纸由研究生处统一提供。研究生必须在答题纸的密封线内,注明姓名、学号、所在培养单位、考试科目。未按规定使用和填写答题纸的,视为无效试卷,记0分。答题纸由培养单位留存5年。 (四) 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试卷由研究生处印制。 第四条 考核安排 (一)课程考核一般在开课学期完成,确有需要跨学期考核的,由任课教师申请,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后,可在申请期限内完成考核。 (二)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考试时间和监考人员由研究生处负责安排。 (四)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考核由培养单位组织确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条 缓考 研究生必须按个人培养方案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须凭学校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在课程考核前填写《我院研究生缓考申请表》,经导师、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未办理缓考手续的不得参加缓考。 第六条 重修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不合格的,应予以重修。公共选修课如下学期没有开课,可选其他公共选修课代替。 第七条 课程成绩评定及成绩报送 (一)课程成绩评定一般由任课教师完成;特殊情况经培养单位同意,由培养单位安排其他教师完成。同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评阅时,应避免漏评、漏记、错评、错记,不得随意送分、加分或减分。 (二)课程成绩评定工作一般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7天内完成。评阅教师应将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果录入研究生教学管理系统,并生成《我院研究生成绩登记表》,签名后,由培养单位统一报送研究生处。 (三) 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成绩或查阅试卷。如特殊情况确须查卷或变更成绩的,由本人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指定专人查阅试卷,如实更正。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我院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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